安康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公告
雷电灾害是我市主要气象灾害之一,长期以来由于部分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无效或者其安全性能不达标,致使雷击事故时有发生,损失严重,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提高我市雷电灾害防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现就2024年度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公告如下:
一、及时组织开展本单位、本行业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生产工作
雷电灾害防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雷电防护装置安 全性能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防雷重点单位 承担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防雷安全监管责任的同时对本行业防雷安全也负有主体责任。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定期检测规定, 及时委托在陕西省气象局官网公示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照检测报告有效日期和自身的防雷类别进行防雷安全检测,并按照检测结果和隐患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维护、更新雷电防护装置,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防雷安全。其中,从事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化学品企业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要求委托技术能力强、相关业绩多、保障服务及时、信用信息评价等级高的检测机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测和整改。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无检测能力的单位、人员开展检测活动。
二、以下单位(行业、领域)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开展定期检测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全市范围内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民爆、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
(三)重点行业领域
1、学校:各类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等;
2、交通: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大型桥梁、高速、高架等;
3、商业综合: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银行、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
4、行政: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的办公楼;
5、医院:各类医院、医疗机构;
6、水利电力:大型水利、电力设施等;
7、文化旅游: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型度假村等。
(四)其它:各类发射塔、电视塔、观光塔等塔式建筑物、构筑物;通讯枢纽等特殊工程及场所;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或当地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单位,及其他发生雷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雷击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三、对防雷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要主动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在我市境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要严格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陕西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管理办法》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提前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合法合规开展检测活动,主动接受事中事后监管和检测质量考核,确保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 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检测人员必须具备与检测项目相符的检测能力。
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 标准,规范检测行为,根据委托及时检测、全面检测,检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被检单位整改并抄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同时抄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完成检测工作后应及时将检测报告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提交。
四、加强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防雷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气象主管机构将按照相关要求,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督查,组织全市各级气象部门开展防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四)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
(五)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未安装的;
(六)不按规定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
凡因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康市气象局
2024年3月20日